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,充分发挥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领作用,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(三)示范基地发挥作用情况。包括落实创业扶持政策、提供示范性创业服务、带动其它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等。
(一)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、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,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、经济纠纷。
(二)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、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,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%,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30户,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个。
(三)创业孵化功能完善,各项管理制度健全,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,孵化效果明显,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%,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%。
(三)根据资料核查、综合核查结果,形成复评报告。复评报告应包括复评工作组织实施情况、对各项内容的复评结果、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、发展前景展望等内容。复评报告须对复评对象是否符合复评标准作出明确结论,对是否同意继续保留其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出明确意见。
(一)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复评工作组,合理制定复评方案,确保工作有序开展。
(二)复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、公开公正的原则,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复评结果的真实有效性负责。
(三)将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报表》于2017年6月14日(周三)前函报我部就业促进司,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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